本个人网站联盟服务协议书,是对北京天地精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精华”)及根据本协议注册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约定。您注册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即视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受您的权利,并履行您的义务。您必须保证,您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
1、用户: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网站上的推广链接,访问精华在线网站并在精华在线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因特网用户。
2、推广服务费:按照本协议书第二条,精华在线需支付给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费用。
3、RD,Return Day,推广效果认定期,指精华认可用户有效注册行为的期限,即用户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设置的推广链接到达精华在线网站浏览,在效果认定期内(比如RD=1天),未通过联盟会员而直接浏览精华在线网站(客户须使用同一台电脑方能认定)并产生了注册行为,此行为也被视为认定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业绩的有效购买行为。
4、正确推广,联盟会员仅能在其网站中投放精华在线未被修改的推广代码带来用户,不可诱导用户,更不可欺骗客户,不可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上购买 “jinghua”“精华”等关键词来推广。不得使用域名中包含“jinghua”的域名或与jinghua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来推广jinghua的产品。未经精华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精华的名称、商标和logo。北京天地精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有最终解释权。
5、通过网站联盟会员的广告链接到精华在线并于当日注册为精华在线学员,此学员成为本网站联盟会员的有效学员。
6、学员消费中,使用了礼卷,需要实际消费金额-礼卷金额,为有效消费金额;根据精华在线的退费规定,学员的购买消费已经超过退费标准期限,此次消费即为有效消费。
7、通用条款:是指所有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您首先在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注册,一旦注册成功,您将被视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享受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权利,并履行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义务。
2、您成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后,您将获得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账号及密码,请您在注册成功后,立即修改您的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因为您的原因造成密码遗失,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将会由您自行承担。
3、您在登录精华网站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账号后,应立即填写您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银行结算账号,您应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该信息,如因您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不完整、错误而导致精华无法向您进行结算的,将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您注册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后,可自行在您的网站上上载精华产品广告代码,但您必须保证不得对精华的产品代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5、本协议终止期限为注册年的12月31日结束,网站联盟会员如希望继续成为精华网站联盟会员,需提前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6、用户可通过您在您的网站上设置的精华的广告链接,访问精华在线,精华将根据系统统计及本协议的约定计算您的推广费用。
7 您应明确:精华现行退费周期为7日,精华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及自身经营状况变更退费周期,该种变更无须获得您的同意,精华仅须在发生此种变更时提前5日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您。
8、精华若提高/降低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标准,将提前5日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形式告知您,您如对精华变更后的推广服务费支付标准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提出;如在您收到通知邮件后5日内未进行回复,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您认可精华的该等变更,新的推广费标准将于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5日后或在公告所载日期生效;新的推广服务费支付标准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双方以新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1、精华与您,自您成功注册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日起建立CPS(COST PER SALES,即按实际销售提成推广服务费模式)推广合作关系。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比例由精华确定;您注册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行为即表示您完全接受本条款之约束。
2、只有按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消费参与提成并计算您可获得的推广费。
3、双方推广服务费确认和说明:在推广期内,精华每月按双方合作产生的有效消费金额向您支付推广费,分成比例为: 网站联盟会员帐号下的有效学员的已过退费期限的消费数额的10%支付推广费;即网站联盟会员每月获得的推广服务费=有效消费金额*10%。
4、结算:
4.1、精华在第三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统计并制作您的第一个月收益报表,并提供给您。
4.2、您如对精华提供的收益报表存在异议,应在收到收益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出;如在前述期限内未提出的,则视为您完全认同精华提供的收益报表,精华将据此与您进行结算。
4.3、如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精华将与您共同对异议订单进行核对,并以此次核对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4.4、精华第三个月的第15个工作日前后向您支付第一个月的推广费,以此类推,之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后向您支付推广费。
4.5、您应明确:如果每月精华向您支付的推广费超过人民币800元整,则精华将会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超过800元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代扣劳务税后, 向您支付剩余款项。
4.6、精华与您共同确认:每月的起结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元整,不到肆拾元的,将累积到下一结算周期一并结算。
1、精华保证不会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推广销售非法商品。如果因精华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精华自行承担。
2、精华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支付推广费。
3、精华有权自行决定与其自身经营相关的政策、规定,如该种决定可能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的,精华将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提前通知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不能接受精华政策及规定变更的,应通知精华,并自新的政策及规定生效之日本协议终止。
4、对于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推广而购买精华产品的顾客,精华负责提供在线学习平台、退费、售后服务等与销售商品相关的行为。
5、精华根据自身判断,认为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可能损害精华利益的活动时,有权立即冻结该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联盟账号,并有权要求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立即停止一切与精华相关的活动,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应在收到精华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中断、删除所有与精华相关的推广链接。
6、精华有权经提前10天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站内信息等形式通知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而终止本协议,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此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协议终止后,精华有权撤销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联盟账号。
1、为了服务的顺利、平稳进行,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平台运行的稳定性。
2、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在提供服务时如有下列行为,精华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1、未经精华同意,将服务过程中得到的信息向第三者公开或转发。
2.2、申请破产并开始清算、公司停业整顿期间或有不履行债务等的不良记录。
2.3、因停业、倒闭等理由停止支付的。
2.4、在与本服务运营有关的事项范围内,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
2.5、客观上被视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2.6、其他明显的非正当行为。
3、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在提供服务时获取的精华各项信息,未经精华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时除外。
4、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个人联盟网站只能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正确的方式推广,否则精华可就违规当月业绩不予结算。
5、精华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另立协议。
6、广告创意的所有权在于提供者,未经提供者的同意,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
本协议的生效,并不代表精华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间存在任何隶属、代理关系,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不得以精华代理商或精华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名义 对外进行宣传,亦不得擅自使用精华商标、名称或LOGO等。
1、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如软件、系统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不得已情况,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线路服务中止等)等因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双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2、因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及变化性,及各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操作、经营方式的不同,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收入将不可预测,精华不能保证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获得预期的收入。
1、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知悉自精华获知或获准使用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LOGO、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是精华的合法所有,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在合作期间获知的精华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须保密的事项,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3、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承诺并保证:其对根据本协议获知的精华销售数据、销售信息、订单信息、顾客购买行为及本协议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会向任何不相关之雇员、代理人、顾问等进行披露;同时,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有义务告知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必须获知该等信息的雇员、联盟方,该等信息是保密信息,并就其雇员、联盟方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精华承担责任。
4、以上保密条款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1、本协议自您成功注册为精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日起生效,您停止为精华进行推广或精华冻结、撤销您的联盟账号之日或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成功自发送人处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自传真完成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快递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5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3、精华将通知发送至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注册时指定的电子邮箱,或自联盟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收到精华通知。
4、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以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如协商未果,可就该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网络联盟营销服务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通用条款的有效期间与本协议有效期相同,本协议及该通用条款构成完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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